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事项编码:

11650100010198604G3

002014007026

更新日期:

2021-10-01

适用范围:

个人

业务类型:

社会保险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授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受理机构: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科

决定机构: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

是否最多跑一次:

现场办事次数:

0

设立依据:

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条款内容: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办理条件:

1.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经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1-10级,有护理依赖等级的。

申办材料:

见附表

办理流程:

1.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核—复核—办结

2.流程图:见附图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标准:无

3.收费依据:无

审批结果:

出具《工伤保险待遇核单》

结果送达:

1.无需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单》入本人申报档案)

2.无需送达(受理时告知其25个工作日后查询到账情况)

办理地址和时间:

1.窗口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5号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惠民大楼二楼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科9-10号窗口

2.窗口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10:30-18:30、周五10:30-14:00,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办理地址:http://49.119.97.3:8088/icity/icity/online/baseinfo

4.网上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10:30-18:30、周五10:30-14:00,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5号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惠民大楼二楼工伤保险待遇科9-10号窗口

2.电话咨询:0991-4680187

3.网上咨询:无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5号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惠民大楼二楼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科9-10号窗口

2.电话查询:0991-4680187

3.网上查询:http://49.119.97.3:8088/icity/icity/online/baseinfo

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5号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惠民大楼市社会保险中心纪检监察室710室

2.电话监督投诉:0991-4680690

3.网上监督投诉:无

附件下载:

备注:

 

 

 

 

附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特定要求

1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单位联)                         

1

纸质

材料名称:《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

鉴定费发票

原件

1

纸质

材料名称:鉴定费发票,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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