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认定 | ||
事项编码: | 11650100010198604G3 00201400800102 | 更新日期: | 2021-10-01 |
适用范围: | 个人 | 业务类型: | 社会保险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授权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
受理机构: | 乌鲁木齐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科 | 决定机构: |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失业待遇支付科 |
是否最多跑一次: | 是 | 现场办事次数: | 0次 |
设立依据: | 1.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258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依据文号:新政发〔1999〕17号;条款号:第十三条;条款内容: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按下列办法规定: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单位缴费时间可视作缴费时间;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其他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 | ||
办理条件: |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的。 | ||
申办材料: | 见附表 | ||
办理流程: | 1.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办结 2.流程图:见附图 | ||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标准:无 3.收费依据:无 | ||
审批结果: | 完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认定 |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
办理地址和时间: | 1.窗口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楼四楼人力资源市场科1-4号窗口 2.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10:30-14:00、下午15:30-19:00,周五 10:30-14:00,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办理地址:https://www.12333.gov.cn/ 4.网上办理时间:全流程网上办理,7*24小时 | ||
咨询方式: | 1.窗口咨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楼四楼人力资源市场科1-4号窗口 2.电话咨询:0991-4822550 3.网上咨询:无 4.信件咨询:无 5.邮件咨询:无 | ||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 1.窗口查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楼四楼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科1-4号窗口 2.电话查询:0991-4822550 3.网上查询:无 | ||
监督投诉渠道: | 1.现场监督投诉: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楼八楼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室816室 2.电话监督投诉:0991-4680608 3.网上监督投诉:无 | ||
附件下载: | 无 | ||
备注: | 无 |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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